2、军事上,唐帝可藉由征兵权的行使,排解、仲裁各蕃国间的纠纷,讨伐不义以及助国征讨等事项。
天可汗制度的积极功能即为组成联军,来讨伐不遵守盟约的国家,共同维持国际秩序。藩国有对唐帝国尽捍边征讨之责,受唐遣发,为唐征讨。《新唐书*西域传》载:“西曹者,隋时曹也,南接史及波览,治瑟底痕城……武德中入朝。天宝元年,王哥逻仆罗遣使者献方物,诏封怀德王,即上言:“祖考以来,奉天可汗,愿同唐人受调发,佐天子征讨。”
“失蜜,或曰迦湿弥逻。北距勃律五百里,环地四千里,山回缭之,它国无能攻伐。……遣使者物理多来朝,且言:“有国以来,并臣天可汗,受调发。国有象、马、步三种兵,臣身与中天竺王厄吐蕃五大道,禁出入,战辄胜。有如天可汗兵至勃律者,虽众二十万,能输粮以助。又国有摩诃波多磨龙池,愿为天可汗营祠。”此皆说明受唐天子令调发征讨是藩国必尽之责。
贞观八年吐谷浑寇凉州,太宗命李靖“并突厥、契苾之众击吐谷浑”。(通鉴),这是天可汗制度成立以来第一次组成联军出兵。贞观二十一年,龟兹王失臣礼并侵凌邻国,命铁勒十三州、突厥、吐蕃、吐谷浑连兵进讨。贞观二十二年,中天竺阿罗那顺截击大唐使者尽掠诸国贡物,王玄策檄调吐蕃尼婆罗(今尼泊尔)兵平之,“获其妃及王子,虏男女万二千人。于是天竺响震,城邑聚落降者五百八十馀所,俘阿罗那顺以归。”(通鉴)玄宗时以天可汗身份调解国际纠纷达七次之多。贞观十五年,薛延陀侵突厥,太宗命张俭为统帅,率奚、契丹等兵马助突厥击败薛延陀,乱平后,太宗告薛延陀使者:“吾约汝与突厥以大漠为界,有相侵者,我则讨之。汝自恃其强,逾漠攻突厥。李世勣所将才数千骑耳,汝已狼狈如此!归语可汗:凡举措利害,可善择其宜。”这正说明太宗以盟主(天可汗)之尊,责薛延陀负约,盟主(天可汗)有征发各汗联军讨伐不义之权。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何为不德,该受何种处罚,天可汗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严谨的章程公约之类,这也是有学者因此质疑的地方,故此,天可汗制度应该不是一个完善严谨的国际仲裁机构,而是类似现代“集体安全”的联盟体系。纽先钟认为,天可汗体系是在唐“中国即天下”的概念下产生的,在“天可汗”之下,所有的国家部族结成联盟,以体系内全体成员的力量对破坏体系内和平的成员国施以制裁,从而确保体系的稳定和世界秩序的维持。天可汗制度并没有假想的敌人,这和集体防御有一个假想对象不同,所制裁的对象也是体系内破坏和平的国家。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天可汗制度有现今联合国的作用,但联合国为委员制组织,天可汗制度则为首脑统帅制(罗香林)。《新唐书》对此描述为:“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薄海内外,无不州县,遂尊天子曰“天可汗”。三王以来,未有以过之。至荒区君长,待唐玺纛乃能国;一为不宾,随辄夷缚。故蛮琛夷宝,踵相逮于廷。”
综上所述,唐朝的“皇帝天可汗”是以皇帝之号“下行”可汗事,其职权表现在:政治上,印玺有对外专用的“天子三宝”,诏书、册文有一定的形式 称谓,册封制度也有进一步丰富实质内涵;军事上,唐帝可藉由征兵权的行使,排解、仲裁各蕃国间的纠纷,讨伐不义以及助国征讨等事项;律令上,《唐律》中的“化外人相犯”条,代表着中国在唐朝时,已经具有现今法学原理中“国际私法”性质,显示《唐律》能适用由各地区,成为国际性的法律,唐朝已是一個世界性的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