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流氓罪遭遇“严打”
牛玉强的悲情史,有两个关键词,像红字一样永世难灭:一是流氓罪,二是“严打”。
先说后一个。牛玉强生不逢时,赶上了1983年“严打”。据北京市中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所示,那年5月某一天(判决书连具体时日都未标出,可见疏漏之程度),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另有一起,牛玉强一伙与另外几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给对方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判决书上并无法医之鉴定。根据这两起犯罪事实,牛玉强被处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重刑倒也罢了,谁不晓得,在严打时期,所谓罪刑法定,只是一个廉价的摆设。乱世当用重典,刑罚正如驴打滚,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纵一个。令人费解的是入罪:牛玉强的行为怎么能和流氓罪发生关系呢?用今天的法律眼光视之,即便枉用三尺之法,那也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法律逻辑更能自洽。
回头再说流氓罪。按著名学者朱大可先生考证,“流氓”原指丧失土地家园与灵魂家园的人,其涵义随时代的延宕而逐渐狭隘化,最后演变为一种伦理之恶,遭到了国家家园的厌弃;并作为一种罪名被纳入律法之治。1979年,新中国《刑法》第一胎诞生,第160条即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勘法条,你就明白,牛玉强为什么要处以流氓罪:他抢人帽子,属于寻衅滋事;打群架,属于聚众斗殴。
彼时,流氓罪乃是一个无涯无际的口袋罪,不论是萝卜青菜,还是歪瓜烂枣,都可以往里装。看当年案例,有人喝多了,在路边撒了一泡尿,被判流氓罪;一个小青年,和朋友打赌,敢不敢亲一个姑娘的嘴,亲了,就是流氓罪……
当年最著名的两个流氓,一是喜欢跳舞而被认为是生性风流的西安妇女马燕秦;一是“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的歌手迟志强。这二人的罪行,换作今日,不要说判刑,路人甲会觉得,把道德口水吐他们身上,都是一种浪费。因为这种事再也寻常不过。若以迟志强为标尺,那么陈冠希之流足可枪毙十次。
但在当年,迟志强获刑四年,已经是法外开恩;马燕秦则直接判处死刑。
如果说“严打”是政治专制,流氓罪则是道德专制,两大毒物撞在一起,必将寸草不生,血流成河。马燕秦的冤魂,迟志强们的自由,不过是它们脚下一堆无辜的炮灰。
迟志强(右一)与陈冲(左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