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一种罪行。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现在来看,流氓罪及其相关的案件,更像是一个幽暗年代的黑色幽默。不知有多少倒霉蛋,在沦为悲剧的同时,还沦为笑料。这个由专横而虚伪的公权力所炮制的笑话,直到今天仍未完结。
最后登场的主角是一个叫牛玉强的北京人,他的青春曾被流氓罪撞了一下腰,从此青黄不接,厄运不断,乃至在此罪名被取消多年以后,还要为那一段荒诞的历史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