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盟约有关土地交割问题的约定
关于宋金双方所议金朝交割的土地范围问题,由于诸多的“行程录”中都有记载,且又不尽相同,给这个问题罩上了一层迷纱。那么到底哪一个记载是真实的,让我们先按照使者出使的时间次序将所议内容加以排列,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天辅元年(1118年)十二月,宋朝使臣马政出使金朝。这是宋金第一次有实际内容的接触,随带的国书略曰:“窃闻征辽,屡破劲敌,若克辽之后,五代时所陷入契丹汉地,愿畀下邑。”7阿骨打只表示:“所请之地,今当与宋夹攻,得者有之。”这说明金朝当时与宋朝的约定是:只要宋朝履行与金军共同夹击辽军的条件,凡是在五代时期归入辽朝的土地在攻取之后均归宋朝所有。
第二年,即宣和元年,呼延庆赴金。其后,金朝又派使者入宋,都没再对土地的归属问题提出异议。于是,蔡京、童贯“谕以夹攻取燕之意”9。这显然是以金太祖当初“得者有之”的承诺为前提提出的双方攻燕计划。宣和二年(1120年)三月六日,赵良嗣从登州持御笔往使金朝,应该主要是就蔡京、童贯二人所提的攻燕问题进行磋商。因此,宋徽宗御笔中只提到了“燕京一带旧汉地汉民”。金朝的国书中也只提及这一地区。
在交割土地范围上,史家之所以争论不休,主要是因为其它史书中载有金朝承诺“五代后所陷土地”归宋朝所有的内容。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燕京的交割就没了道理,因为燕京是在五代时后晋割让给契丹的。另外,考之于宣和三年(1121年)金太祖阿骨打之言:“西京地本不要,止为去拿阿适(天祚帝的小字)……若拿了阿适,也待与南朝……言约已定,更不可改。”显然金朝归还“五代后所陷土地”的记载是错误的,是将“时”笔误为“后”了。也就是说,原约中金朝的承诺应该是包括西京、燕京、平州三大块地区在内的整个燕云十六州的土地。
继赵良嗣之后的宣和二年七月,“马政持国书及事目,随实鲁等前去报聘,约期夹攻,求山后地,许岁币等事”。马政此次出使,一是与金朝约定夹攻的确切日期及收回燕地的银两;二是要着手解决西京的收复问题。这又进一步印证了西京是在原约的承诺范围之内的,而且燕京与西京的收复计划都是在金太祖“得者有之”的承诺下拟定的阶段性计划,收复燕京只是双方盟约中系列收复计划中的一个段落。
宣和四年(1122年)十一月,赵良嗣出使金朝时与阿骨打的叔父普结奴(《金史》作“完颜斡鲁吉”)商议交割事宜时的一段对话,也反应了盟约的阶段性特点:“赵良嗣云:‘据良嗣所奉御笔处分,先夹攻燕京……然后夹攻西京,须是先得燕京,然后交割西京,固自有次第。’普结奴云:‘先与西京,其意已厚,汝家旦夕守燕不能取,候我得之,取决临时,有何不可?’”
这段话反映了宋金双方相约夹攻燕京、西京是分阶段进行的,即先攻下燕京后,再行夹攻西京。普结奴对赵良嗣所言未置可否,只是强硬地以“候我得之,取决临时,有何不可”相回应,这正说明赵良嗣所言的真实性,更进一步印证了盟约关于燕云地区交割计划具有阶段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