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唐朝法律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109]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