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长期的原始氏族公社里,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这时,“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生产力的低下和生产规模的狭小,决定了产品在消费之后难得有多少剩余,人们“所有的财产是微少不足道的。他们关于财产的价值,可欲性及其继承的观念是极其微弱的。”(摩尔根:《古代社会》第622页)根本不知道私有制为何物。
生活在一万八千年以前处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的山顶洞人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里曾发现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的遗骨,随葬品不过是几件粗糙的打制石器和石珠、穿孔兽牙之类的饰物。
仰韶文化虽然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极有限。西安半坡的71座仰韶文化墓葬,总共才有随葬品308件,最主要的日用陶器,有277件,其次是小件装饰品。尽管遗址出土了石、骨、蚌、陶等不同质料的工具5000多件,但是在墓葬中仅发现了陶挫和蚌刀各一件,遗址出土的猪骨也不少,但墓葬中一块也没有发现。这个墓地随葬品最丰富的,是一个3—4岁的女孩墓,也只不过有陶器6件,石坠1件,石球3个,石珠69颗而已。另外一些仰韶文化墓地,情况也差不多。用石斧等主要生产工具随葬的,仅系个别的现象。如陕西临潼姜寨27座墓,才出土一把石斧,华阴横阵村29座也仅有两件。至于用猪骨随葬,据现在知道的材料,只在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晚期的个别墓葬中,有用一块猪颚骨随葬的。
可见,在仰韶文化那里,构成个人所有财产的主要要素,基本上不超出日常简单用具和装饰品的范畴。石斧等主要生产工具,一般不用于为死者随葬,而要留在氏族内部供他人继续使用。家畜虽已开始驯养,但并没有转化为私有财产。个别墓葬中有较多的石珠、骨珠,也并不具有多大的财产意义。
情况在大汶口文化那里发生了显著变化。
分工已经侵入了生产过程,破坏着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私有制在动产领域内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这在最具有典型性的大汶口墓葬材料中,看得十分清楚。
大汶口遗址125座有随葬品的墓,共出土遗物2400多件,丰富多采。其中不仅有大量的陶器(1015件)和装饰品(290件),还有石、骨、角、牙、蚌、陶等质料的工具401件(单是石质生产工具就有175件),猪头骨96个,猪下颔骨3对,龟甲20对,象牙器和骨雕工艺品35件,以及加工骨、牙料190件,其他动物骨骸328件(内獐牙188件)。随葬石质生产工具和猪头骨的墓葬,各在三分之一以上石质工具最多的墓有19件,猪头骨最多的一座有14个。
不难看出,大汶口文化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较之仰韶文化大大地丰富了。它的范围已从日常生活用品扩展到家畜和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的领域中来了。一部分富有者并已开始占有大件的玉器和象牙器之类的奢侈品,这是私有制开始出现的一个鲜明标志,是由原始公社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跨出的一大步。
这里,首先要指出家畜私有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指出,原始社会晚期,家畜“是内部各种可以让渡财产的主要要素”。(《资本论》第一卷)当时,“家畜是较诸以前所知道的一切财产种类的总计为更有价值的一项财产。家畜可以用作食用,可以交换其他物品,可以用来赎回俘虏、支付罚金,以及用作仪典上的牺牲。还有一层,因为家畜在其数量上可以无限地繁殖,所以家畜的占有,对于人类心灵启示了最早的一种财产观念。”(摩尔根:《古代社会》)大汶口文化以及后来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普遍用猪骨随葬的情况,不仅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最先普遍驯养的家畜,而且也是当时最早进入私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动产。据民族调查材料,解放前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我国云南独龙族人民,也以猪作为重要财产,并用作交换物品的等价物。当时,一头小猪可以换取8寸锅一口或50筒玉米;一头肥猪可换20寸锅一口或250筒玉米。又《晋书·四夷传》东夷肃慎氏条:“死者,其日即葬之于野,交木作小椁,杀猪积其上。”也以猪作为重要财产,其葬俗甚至与大汶口文化也相同。大汶口的53号墓,猪头也是放在木停之上的。
贵重的玉器和象牙器,出现在私有财产之中,其经济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这类物品,由于材料难得和制作不易,在我国古代一直是一种豪华奢侈品,是权力、身份、地位的象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上层分子得以享用,在原始社会里,当然也不是一般氏族成员所能占有。
恩格斯在谈到分工和商品交换在阶级产生过程中的作用时,特别强调了家畜和奢侈品私有所引起的严重社会后果。他指出:“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大汶口文化的墓葬材料,充分证明了革命导师的正确论断。随着这些财富的转归家庭私有,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也接踵而来。
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阶段的刘林墓群,显示了当时氏族内部开始初步贫富分化的情况。在第二次发掘的145座墓中,127座有随葬品。随葬品1一8件的,有100座,9一15件的,19座,19一32件的八座。个别墓用狗随葬,但没有发现猪骨。差别还不是那么显著。
但在晚些时候的大汶口墓葬里,贫富悬殊已相当惊人。
许多小墓,随葬品十分简陋,如墓62,只有一件獐牙,墓61有一件陶鼎和一块砺石,墓85,有一个纺轮,一把蚌镰。40多座小墓的随葬品,不及墓10一座多。有8座墓甚至空无所有,反映了死者生前的贫困的社会生活地位。
与此相反,少数富有者大墓,墓穴宏大,使用原始木椁,有象牙器或玉器及猪头随葬,陶器在几十件以上。其中5座晚期大墓,拥有陶器的数量占整个墓群出土陶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比西安半坡71座仰韶文化墓葬随葬陶器总和还要多。
这个墓地的前期大型墓13号墓,墓穴长3.4米,宽1.9米,有原木构筑的木停,随葬物品40多件,包括猪头14个,大型象牙器3件,陶器中有鬶、盉、尊等一套专用酒器。
最令人注意的是几座后期大墓,特别是10号墓,无论墓制还是随葬品格外与众不同。
这座大墓,墓穴宏大,长4.2米,宽3.2米,木椁长3米,宽1.2米,木椁内又挖一小坑,安放死者遗体。遗体周身覆有一层厚约2厘米的灰烬物,显系腐朽了的衣着。头部佩戴着三串用大理石和松绿石制成的串饰,左腕戴一绿色玉臂环,腰间佩一把碧玉铲,光洁可以鉴影。身两侧,各有大小、纹饰、形制相同的彩陶背壶和单把杯各一件。头上方放一组小型的精致的白陶和黑陶器皿,还有两件大型象牙刻花筒。木椁外随葬大量陶器,并有猪头2个,鳄鱼鳞板84块,随葬陶器80余件,其中洁净的白陶器25件。多是酒器,计有储酒用的背壶7件,瓶38件,鬶、盉各2件,酒杯13件。
墓葬规模如此宏大,随葬品如此豪华奢侈,显然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十分显赫,才有可能聚敛这么多的财物,营建这样大的墓穴。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时,曾经指出,那时“氏族首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他们——如在美洲一样——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出的;向父权制的过渡,象在希腊和罗马一样,使官职由选举逐渐变为世袭,从而促进了各氏族中贵族家庭的产生。”这对于我们研究大汶口墓群几座豪华大墓死者的身份,是一个重要的启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时候氏族显贵人物已经产生,他们已开始利用氏族赋予的权力为自己的家庭谋私利了。
大汶口墓地的分布情况,也透露了这种贵族家庭存在的迹象。这个墓地的早期有两组墓,非常值得注意。一组有六座墓,即墓12、13、26、58、59、63,一排相邻,是早期的富墓,尤以墓13、26、59最为富有。早期的象牙器也仅见于这三座墓中,如墓59,和墓13相同,有1件象牙雕筒和2件象牙琮,墓26有象牙刻花梳1把,象牙琮3件。另外一组小墓,即墓114、115、119、120等四座,也是一排相邻,随葬品仅陶器10件,骨牙器3件,獐牙1件。两组墓,贫富分明,显然分属于不同地位的家族。
但是应当看到,大汶口文化还有另外一种比较富有的墓。它们的随葬品也相当多,但说不上豪华,最大的特点是拥有较多的生产工具,如大汶口的9号墓,随葬陶器28件,石、骨、牙质生产工具38件,其中大小石?就有13件,石铲、石刀、砺石各1件,还有加工骨、牙料40件。125号墓,随葬工具33件,其中有石?5件,砺石7块,石凿、石斧、石铲各1件,石刀4件,还有骨锥6件,牙刀4件。砺石由于经常使用,有不少磨制器物遗下的沟槽,和这些石骨器伴出的,还有3件猪牙做的束发器。这些人,应是当时具有工艺专长的熟练的手工业生产者。列宁说,“已经处在萌芽状态的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产品在市场上出卖是私有制的基础”。(《什么是“人民之友”》,《列宁全集》第一卷)当交换侵入公社内部,当氏族成员可以拿自己的劳动产品到市场上出卖并换回他们所需要的物品时,也就使公社内部生产和分配的共同性遭到了破坏,从而加速公社的原始共产经济瓦解的步伐。
“农业家族内自形成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取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中来。……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自身和公社所属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被发现了。”(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大汶口文化时代,是否已经开始使用奴隶,现在还没有发现可靠的根据。但是私有制既已存在,私有财富迅速增加,贫富分化激烈进行,那么,使用奴隶劳动的物质前提,确确实实已经存在了。这就为向阶级社会转化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