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制度
慕容廆时即招徕流民,在辽水流域设置侨郡(皝时改郡为县),许多山东、河北一带的汉族世家大族纷纷迁徙辽西,投靠慕容氏。又将被征服地区的各族人民大批迁徙到自己的统治区内。除以州郡县管理编户外,还用军事化方式占有大量称为营户、军封或荫户的人口,也有被榨取高额地租的屯田民户。慕容氏自慕容廆起即与汉族士大夫合作,共同统治。前燕政权循魏晋九品官人法(见九品中正制),肯定士族特权,承认坞主壁帅势力。境内大族势力有所发展。368年,一次就搜括出荫户二十余万户。又兴立学校,培养统治人才。慕容皝时能留意农桑,兴修水利,国势日盛。到慕容暐时政治腐败,矛盾交错,终至亡国。
继承制度
历史早期及北方少数民族首领的“兄终弟及”现象,一般解释为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这当然还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以鲜卑为例,最初首领遵照立能的原则推举产生,首领的地位大概及身而止,这一点我们在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人社会中仍能看到。檀石槐以后鲜卑首领以世传授,部族的凝聚力获得提升,这一时期所出现的兄终弟及,也即立年长君主,或许可以看作是立能传统于特定家族内作用的结果。自慕容廆以来慕容鲜卑逐步改造部落体制而向集权国家迈进,在君位继承上力求确立嫡长子继承制,无疑是受到汉族政权的强烈影响。推崇首领个人能力的部族传统以及列国争强的现实环境,使得慕容燕政权在确立君主嫡长子继承的道路上出现一系列纠葛和冲突,表现为慕容氏家族内部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在解决稳固继承制度问题上,十六国时期各政权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如预使太子处理尚书台事务、加强东宫兵力乃至遣太子领军征讨,这些慕容后燕几乎都做到了。后起的北魏政权,与慕容鲜卑有着相似的部族背景,又是在征服后燕的基础上进取中原,汲取国家统治的经验教训,慕容燕都是最切近的标本,大量曾仕于慕容燕政权而又成为北魏的俘虏的士人就是吸取这些经验教训的良好媒介。北魏政权崛起于代北,进而统一整个北方,作为十六国历史的一个总结,其成长壮大、制度建设,除自身的努力与探索外,有前此经验可以吸取、前此教训可以借鉴,这也是考史者思考北魏史事所应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