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
(一九四O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
为此订立规定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协定如下,第一条 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应加以杜绝。
第二条 两国政府关于文化的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力。
第三条 两国政府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利的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活动,共同负防卫之责。
两国政府为完成前项目的起见,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的情报、宣传等,紧密配合。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 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