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必有回投。东悉毕尔总督、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恰克图廓米萨尔转送部员;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员,转送恰克图廓米萨尔。阿穆尔省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统转送;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行文,亦送交该副都统转送。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与吉林将军彼此行文,俱托乌苏里、珲春地方卡伦官员转送。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行文,送交伊犁俄罗斯领事官转送。遇有重大紧要事件,必须有人传述东西悉毕尔总督、固毕尔那托尔等,库伦办事大臣、黑龙江、吉林、伊犁等处将军行文,交俄罗斯国可靠之员亦可。
第十二条按照天津和约第十一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开列于后:书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图至北京,每两个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图,三个月一次。送书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每次箱子数目,至多不得过二十只;每只份量,至重不得过中国一百二十斤之数。所送之信。必须当日传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严行查办。
由恰克图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图,送书信、物件之人必须由库伦行走,到领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该领事官等书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该领事官等有书信、物件,亦即带送。
送箱只时,开写清单,自恰克图及库伦知照库伦办事大臣;自北京送时,报知理藩院。单上注明何时起程、箱只数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于封皮上按俄罗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汉字,写明份量、数码。
若商人为买卖之事,送书信、物箱,愿自行雇人,另立行规,准其预先报明该处长官允行后照办,以免官出花费。
第十三条大俄罗斯国总理各外国事条大臣与大清国军机处互相行文,或东悉毕尔总督与军机处及理藩院行文,此项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时日亦可。设有重要事件,恐有耽误,即交俄国可靠之员速送。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居住北京时,遇有紧要书信,亦由俄国自行派员解送。该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处,不可使其耽延等候。所派送文之员必系俄罗斯国之人。派员之事,在恰克图由廓米萨尔前一日报明部员;在北京由俄罗斯馆前一日报明兵部。
第十四条日后如所定陆路通商之事内设有彼此不便之处,由东悉毕尔总督会同中国边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议定章程办理,不得节外生枝。至天津所定和约第十二条,亦应照旧,勿再更张。
第十五条合同商定后,大清国钦派大臣将此约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一份;大俄罗斯国钦差内大臣亦将此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清国钦差大臣一份。
此次条款,从两国钦差大臣互换之日起,与天津和约一体永遵勿替。两国大皇帝互换和约后,各将此和约原文晓谕各处应办事件地方。
大清国钦派全权内大臣和硕恭亲王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内大臣伊
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
一千八百六○年诺雅卜尔月初二日
附注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7,页8―15。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158―173。
本条约原称为《照依前换和约拟定条约》,一般简称为《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