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帐俱可。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条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俱仗两国扶持。俄罗斯国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其便,不必拦阻。
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其不关买卖,若系争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
俄罗斯国人私住中国人家或逃往中国内地,中国官员照依领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国人在俄罗斯国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该地方官亦当照此办理。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中国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处,俱听中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条现在买卖比前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图等处所立和约及历年补续诸条,情形多有不同,两国交界官员往来行文查办所起争端时,势亦不相合,所以从前一切和约有应改之处,应另立新条如下:
向来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往来行文,办理边界之事。自今此外拟增阿穆尔省及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遇有边界事件,与黑龙江及吉林将军往来行文。恰克图之事由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与恰克图部员往来行文,俱按此约第八条规模。该将军、总督等往来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条和约,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应办者,一概不管。遇有边界紧要之事,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院办理。
第十条查办边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约第八条,由边界官会同查办;其审讯两国所属之人,俱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边界,或被诱取,该处官员一经接得照会,即行派人寻找,并将踪迹示知卡伦官兵。其系逸越寻获者,或系被抢查出,牲畜俱依照会之数,将所失之物寻获,立即送还;如无原物,即照例计赃定罪,不管赔偿。
如有越边逃人,一经接得照会,即设法查找。找获时,送交近处边界官员,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缘何逃走之处,由该国官员自行审办。解送时,沿途给与饮食,如无衣,给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会,查获越边之人,亦即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