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之外:
当年的革命青年是十分英勇的,为了革命事业可以抛头颅洒热血,这种热忱对于革命自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中的问题,前面也提到,早期革命人士刺杀成风,但是其“作案手法”及其不专业,很多刺杀都是因为一些低级错误导致失败,比如史坚如刺杀德寿,选择的刺杀地点是在德寿防护措施最严密的家里,然后炸药置放地点远离目标,炸药引爆不足不说,玩爆炸引信都没有防潮措施,结果第二次回去点燃后也来不及逃跑了。
清朝末年刺杀案件及其多,细梳理之下会发现,按照刺杀者的动机分类,革命者的刺杀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的典型就是之前提到的史坚如刺杀德寿案,史坚如是为了响应惠州起义,扰乱清朝的指挥系统,分散清政府的军事力量,将小规模的“配合性”起义改为刺杀,的确起到了一定效果。这种暗杀,可以称之为“辅助起义型”刺杀案。
第二类的典型就是马上要讲到的,革命党人和革命志士为了革命,决心杀身成仁以唤醒国人而进行的暗杀活动。他们希望自己成为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国人,唤醒推翻旧制度的洪流,这种刺杀案可以称之为“振奋人心型”刺杀案。
本文讲的就是这“振奋人心型”刺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