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亲族实行外婚制。外婚制多以走访婚的形式进行。妇女有自己的居室,接待来访的男配偶。男子夜晚至女方住宿,清晨即离开,返回自己所在的母系亲族生活和劳动。这种走访婚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任何约束。如果情投意合,配偶就比较固定,延续的时间也长。若感情破裂,随时离异,双方毫无留恋之情。但是配偶双方绝不能属同一亲族。据调查,纳西族至1956年民主改革前夕,仍盛行走访婚。如永宁平坝六乡1,749个成年男女中,实行走访婚的有1,285人,占成年人总数的73.5%。实际上,当时过其它婚姻生活的人,都可能或长或短地经历过走访婚生活。
因为实行走访婚,男女之间离异无常,加之男子暮至晨归,所以子女一般很难确认生父。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并无抚养子女的义务。父与子不是同亲族的人,因而从世系上也就没有共同的血缘纽带,即使相见,亦如陌生人。在母系亲族里,凡是长辈的妇女都是自己的母祖或母亲,长辈的男子则是自己的舅祖父或舅父。在当地纳西族的亲族制度中,长期以来就没有父子关系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父亲这一专用名词。因为男子的子女都在别的亲族内,所以,男子是没有自己子女的。由此可见母系血缘的传统观念之深。
母系亲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房屋、牲畜、工具等固定资产,归集体使用,仓库也是统一的。亲族成员共同劳动,平均消费。财产也由母系亲族世代继承,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但一般的生活用品和装饰品则由个人享用。
每个母系亲族都有族长,称作达布。达布由能干有威望的老年人担任,以妇女居多,主持亲族的生活和生产以及宗教祭祀活动等。达布与亲族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所承担的责任却十分重大,遇有紧要的事情还须与亲族成员商量。据调查,温泉乡瓦拉片17个母系亲族在1956年民主改革时有14个妇女担任达布。忠实乡巴奇等6个村落的88户纳西族,有50户由妇女担任达布,占总户数的56.8%,男子担任达布的38户,占总户数的43.2%。
亲族的强弱与达布的威望和能力紧密相关。达布威望高,能力强,亲族成员之间必定和睦,生活安定,生产也顺利,亲族自然兴旺繁盛。达布若威望不高,能力又差,亲族必定衰竭不振。受亲族的母系传统影响,妇女的威望和能力一般强于男子。
母系亲族多以某一代达布的名字命名,充分反映达布对亲族的重要性。但也有以地点或动物的名称命名的。前者当因该亲族久居某地而定,后者则可能与图腾信仰有关。
永宁纳西族的母系亲族成员集中居住。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和少年的住处,也是亲族成员共餐和公共活动的场所。另一部分则供已婚妇女接待男配偶之用。公共住宅多由四栋房屋组成,院落宽敞。正房较大,有一层,分为正室、上室、下室和后室。东西厢房和门房为二层楼,上层住人,下层饲养牲畜,堆放柴草。老年妇女和少年住在正房的正室内。这里也是亲族成员共同进餐和集会的地方。老年男子住在上室。凡属婚龄妇女均有单独的房间,称为客房。顾名思义,当为接待来访的男配偶而设。客房一般安排在东厢房和门房的上层。外亲族的婚龄男子来本亲族过夜,本亲族的婚龄男子自然也要去外亲族住宿。所以,亲族内一般都没有婚龄男子单独的房间,如婚龄男子在外亲族未寻到女配偶,因而没有住宿之处,必定受到人们的嗤笑,只能在草棚中熬度漫漫长夜。
母系亲族有公共墓地。凶死者土葬。凡属正常死亡者则实行火葬。骨灰装在麻布口袋中,按辈份、性别,老者在上,少者居下,男左女右,依次安放在坟山的石岩下或树洞中。若干年以后,骨灰袋散碎,人们再将凌乱的骨灰堆积一处掩盖,形成不分辈份和性别的合葬坑。亲族的成员生前由共同的母系血缘关系集中居住,死后依然按母系血缘关系掩埋在同一个墓地。没有夫妻合葬,因为男配偶是外亲族的人。
每个母系亲族都供奉自己的祖先,但是没有崇拜的偶像,而是以火塘上方的锅桩石为代表。传说祖先死后去北方,但是灵魂还常返归故里,住在锅桩附近。达布每日三餐都要向祖先献食。逢年过节,还由达布祈祷,杀猪祭祀,躬请祖先回归。届时,以猪血染红11根树枝,9根放在房顶上,树枝尖端朝向北方,另两根则弃置于房后。习惯认为,这些树枝是指引祖先归来的标志。还有些祭品抛在野外,如被老鹰吃掉,则认为大吉大利。否则还要另选吉日再祭。某些祭品在供奉祖先后,由亲族成员分食。
母系亲族是氏族内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实际上也就是缩小的母系氏族。母系亲族的人员不多,一般七八人,多者也不过二三十人。永宁纳西族母系亲族的翔实资料,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的概貌⑧。考古发掘展示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真实情景,并使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和民族学资料得到充分的验证。
陕西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时期。姜寨遗址的村落布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遗址。通过姜寨发掘报告的详尽介绍,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现了一幅古老而真实的氏族生活图景,也使我们得以了解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⑨。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30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夜宿场。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120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仅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14.9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0.6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2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第46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10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4件,陶钵4件,陶罐5件,陶盆、陶瓮各1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3—4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36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40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3块。门内有3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
第29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24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钵5件,陶瓮和陶器座各1件,还有石墩1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17号房子和第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36号房子建在西部,第111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1号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10至18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5个单元,很可能是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20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90—110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依据5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1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141号大房子。第141号房子是第1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142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142号房子应是第103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⑩总面积约5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六米的壕沟,它很可能也是防御设施,沟北边是氏族公共墓地,东边是窑场。在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多种形式的窖穴,当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居住区内已发现四五十座房屋,布局颇有条理。在居住区的中央,有一座规模很大的长方形房屋,面积近160平方米,座北朝南。屋内有4根柱子,后边两柱南北轴线及东西轴线均设隔墙,将后部辟为3间。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于利用。前半间面积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集会、共餐的场所,也是氏族首领等老年妇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处。后半部分的3间,则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围环绕的小房子,空间狭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烧水之用。火塘侧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面,估计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态与姜寨氏族村落极其相似,使我们对母系氏族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⑾,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57座,其中45座墓葬可分为6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