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领导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就不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决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说白了就是一种“整人”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
刑讯在先秦便存在,到秦汉时期,则成为普遍选择,随后的南朝,在这方面又玩出新花样,手段很特别。《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一种为官方认可刑讯手段,将在押人员大饿3天之后再审,反复饿,称为“测罚”;南朝陈则有“测立”,将在押人员拷打后,逼其站到一个约一尺高、仅能容双脚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约100分钟,循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