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卫,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以律己,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人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便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扰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告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古代刑讯逼供有多狠
——“测罚”、“测立”形形色色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是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