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
(原件系俄文,题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所编译局译成中文)(一九二一年七月)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份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务;超过
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超
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
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这些组织必须受
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1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
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
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
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
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不得担任政府
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2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
时方可修改。
1英文版原注:陈的稿本上没有第十一条,可能是他在打次页时遗漏了,也可能是
由于他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
2英文版原注: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