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7月,英舰百余艘,官兵约九千人,自吴淞口溯长江西上。进攻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叉点的镇江。意图截断南北交通,阻止漕运。驻守镇江的1500名八旗兵与英军展开激烈巷战,死伤惨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废墟。道光皇帝遂决定接受英国的条件议和。对岸的扬州绅商,惶恐万状,给了英军五十万元,作为不占领。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英国代表璞鼎查,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在南京江面上的英国汉华丽战舰上签署了南京条约。随后,法国和美国强迫清政府分别与之签定《中法黄埔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真确文本现存于台湾,另一份文本则由英国政府保存。
中英南京条约〔中〕耆英〔英〕璞鼎查1842年8月29日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回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英国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饮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将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补偿原价。
五、凡英国商民,在粤省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商行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其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300万元,作为商欠之数,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钦差大臣等向英国居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1200万元,大皇帝准为补偿。惟自道光二十一年6月15日以后,英国在各城收过银两之数,按数扣除。
七、以上酌定银数,共2100百万元,此时交银600万元,癸卯年6月间交银300万元,12月间交银300万元,共银600万元。甲辰年6月间交银250万元,12月间交银250万元,共银500万元。乙巳年6月间交银200万元,12月间交银200万元,共银400万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止,4年共交银2100万元。但按期未能交足,则酌定每年每100元应加息5元。
八、凡系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誊录天下,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中国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奏明字样。
十二、俟奉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600万元交清,英国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鼓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关,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公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皇帝硃笔批准,及英国君主判定后,即速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钦差大臣等及英国公使,盖用关防印,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选自《筹办夷务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