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总部发布受降及配合苏军作战等七号命令
(一)第一号命令
延安10日电:延安总部顷发表命令如下:延安总部命令日本已宣布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在波茨顿宣言基础上将会商受降办法。因此我特向我解放区所有武装部队发布下列命令: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依据波茨顿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附近部队缴出全部武装,在缴械后,我军当以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安全之保护。
二、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后,率队反正听候编遣,逾期即须全部缴出武装。
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部队如遇敌伪武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决消灭。
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接受,进入占领实行军事管理,维持秩序,并委任专员负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均须以汉奸论罪。
总司令朱德
1945年8月10日24时
(二)第二号命令
延安总部命令第二号
为配合苏联红军进入中国境内作战,并准备接受日、“满”敌伪军投降,我命令:一、原东北军吕正操所部由山西绥远现地,向察哈尔热河进发。
二、原东北军张学诗所部由河北、察哈尔现地,向热河、辽宁进发。
三、原东北军万毅所部由山东河北现地,向辽宁进发。
四、现驻河北、热河、辽宁边境之李运昌部即日向辽宁吉林进发。
1945年8月11日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