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第一次为民国初年。民国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仍沿清季之制,全国设23省,省下实行省、府(州)、县(州、厅)三级管理体制。1913年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地方各级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旧有地方制度,改设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共分22个省。各省之外。另设5个特别行政区,除在京城设京兆特别行政区外,以山西省长城以北原来归化等12直隶厅旧地,以及内蒙古河套内外的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诸』生旗牧地设立绥远特别行政区;以直隶的原承德、朝阳二府和赤峰直隶州旧地,以及内蒙古昭乌达、卓索图二盟牧地设热河特别行政区;以川边、滇边毗邻西藏等处划为川边特别行政区;以直隶口北道的独石、张北、多伦诸地和绥远的丰镇、兴和、凉城、陶林4县,以及内蒙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八旗牧地设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及宁夏、青海两个地区,共32个一级行政区划。省和特别行政区下设道,道下设县。对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旧制。蒙古地区漠南采用盟、旗制,漠北采用部(盟)、旗制,西藏采用宗、豁制。1914年全国计有道92个,1920年增至96个。1914年全国有1740县,加上旗等县级机构209个,计1949个三级行政区,到1920年,全国共有县1885个,另有设治局、旗223个,计2108个三级行政区。
第二次为北伐战争胜利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在全国废除道级区划,实行省、县二级管理体制。1928年6月21日,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改北京为北平特别市,将京兆原属20县并人河北省,将口北道划人察哈尔。1928年9月5日将热河、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行政区、宁夏护军使及宁夏道所辖区域分别改设为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5省。同年10月将青海地方和甘肃省西宁道所辖区域改设青海省。1929年1月30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全国省级机构达到28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1932年国民政府实行首县制,作为地区召集单位。同年10月普遍创设行政督察区,又称专区,专区不属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构。1938年在国统区15个省内设有142个专区,到1947年达到209个。
第三次为抗日战争胜利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同时台湾省回归祖国,全国省级单位增至35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12个与省平级的院辖市,全国一级行政区划达到48个。县级区划,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国共有2016个县,57个普通市,40个设治局,1个管理局,132个旗盟,共计2246个县级区划。
1940年前,国民政府将县分为3等,1940年后则将县分为6等。
民国年间,还曾出现一些游离于中央政权之外的特殊行政区域,这些特殊行政区域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另一类是日本扶植下的伪“满洲国”和汪伪“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