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争议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定义,中华民国的疆域争议包括以下几地:
白头山的一部与邻近地区:实际拥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中日图们江满韩定界条款》以图们、鸭绿二江为天然界线。
黑瞎子岛:中华民国政府认为,依据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乌苏里江至混同江入口处,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东六十四屯位于黑龙江以东遵封堆及壕与精奇里江为界外,余均以黑龙江及额尔古纳河为界,直至额尔古纳河西岸之阿巴海图止。”
江东六十四屯: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阿巴该图洲渚: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蒙古地方(今蒙古国大部分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唐努乌梁海,帕米尔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
琉球列岛(迄今为止,中华民国政府没有正式宣称琉球列岛为任何一国领土)。
中华民国主要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包括钓鱼台列岛和南海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中华民国已经灭亡,并认为其有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