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是法国与清朝于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中英北京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构成了《北京条约》的主体。
条约简介:
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大门,攫取更大的侵略利益和特权,1857年法国以“马神甫案”为借口,派遣葛罗率军来华,参与了英国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法国迫使清朝廷签订《中法天津条约》,再一次从清朝廷获得了一系列侵略利益和特权。1859年法国公使率舰队与英、美等国北上换约,不走清朝廷指定的入京路线,武力闯入大沽,结果被打得大败。1860年(咸丰十年)春,法国又伙同英国再度燃起战火,扩大对中国的侵略。10月6日,法军率先闯入圆明园进行抢劫;13日英法联军占据北京城的安定门。
在此形势逼迫之下,清朝钦差大臣奕訢接受了法国所拟订的《北京条约》草案。25日,清朝廷议和代表奕訢与法国专使葛罗在清朝礼部大堂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并互换了《天津条约》的批准书。
《中法北京条约》共10款,【中法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法国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条约,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约文中法文共27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批准中法《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
2、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3、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
4、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
《中法北京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法国侵略者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获取的侵略权益。条约使法国获得了大笔赔款,为法国商人开辟了新的通商口岸,使法国殖民主义者贩卖华工合法化。通过这个条约,法国还迫使清朝廷再次同意天主教自由传教、赔还教产。教会侵略势力随之急剧扩张,民众与教会剧烈冲突的教案以前所未有的频次和规模爆发于中华大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条约的危害。
附注本条款见《咸丰条约》,卷9,页5―8。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85―890。
本条款系在北京签订,通常称为《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