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中国社会陷入了民族危机加深和国内阶级矛盾激化的双重困境,清王朝统治出现了功能性障碍,统治危机进一步加深。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满清政府,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不得不推行改革,史称清末新政。但是事与愿违,它并没有达到挽救清王朝的目的,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
“清末新政”为什么没能挽救满清政权。
1.借改革之名,行专权之实,激化了中央与地方,满汉矛盾;
清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皇权,延续其反动统治。
为了加强统治集权,在1901-1905年的行政改革中,满清政府将总理衙门改为外交部、新设立商部、学部、巡警部、练兵处和财政处等5个中央机构,其目的是逐步将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的外交权、军事权和财政权收归中央。1906年开始仿行宪政,“立宪非中央集权不可,实行中央集权非剥夺督抚兵权财权、收揽于中央政府则不可”。这就激化了中央和地方巡抚的矛盾,严重挫伤了巡抚对改革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对满清政府的离心力。
满清政府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为由,再次实施了削弱地方权力的举措,其目标不仅要收回督抚的权力,而且也要收回汉人的权力。在接下来的中央官制改革中,清廷借机打击排斥汉族官僚,如岑春煊的被罢免、张之洞明升暗降。在新设立的各部中,虽然规定满汉不分,实际上是满族亲贵占了绝大多数。满汉矛盾的激化加速了清政府新政的失败和政权的败亡。
中央与地方矛盾,满汉矛盾的激化,使得清末新政实施受阻,最终统治集团也因矛盾尖锐分崩离折。
2.立宪一拖再拖,改革措施良机;
洋务运动、特别是戊戌变法,正是历史赋予中国改革的最佳时期,此时西方列强或忙于自己内部的统一、或致力于领土的争夺、或忙于制度的修补,清政府尚有充裕的时间和能力在自己掌控的范围内主导社会的变革。清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个立宪方案,却又规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为了巩固皇权,迟迟不肯答应立宪派提出的召开国会的要求。最后迫于压力成立的“皇族内阁“,”实为军机“。对立宪一拖再拖,致使改革错失良机,进一步激化的社会矛盾,最终让满清政权在武昌起义的炮声中土崩瓦解。
3.立宪派反对,满清政权信用破产,众叛亲离;
清政府不仅拒绝了立宪派提出的召开国会的要求,还镇压了国会请愿活动,同时不断借立宪之名加强皇权。最后成立的责任内阁也是黑幕笼罩,立宪派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参与政权的愿望落空,对清廷的思想认识也发生了质的转变,“其初恐清廷不立宪,其继愤清廷假立宪,其后乃不欲出于和平立宪,而思以铁血立宪”。立宪派彻底抛却了对清廷的幻想,相继从事革命反清的斗争。清政府信用破产,众叛亲离,改革后遭到立宪派在内的众多势力的反对,宣告破产。
4.统治集团内部贪污腐朽
改革措施的裁决权为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或其他专制者垄断,而统治阶层内部就贪污腐朽成风,要真正触动满清专制皇权,建立宪政,无异缘木求鱼。从责任内阁的成员组成就能看出,13名大臣中满族就有9人,其中皇族占7人。可见,统治集团内部的贪污腐朽,是改革不能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
回望历史,清末改革中清政府内部占主导地位的是洋务派官僚,他们与外国密切联系,这些人往往更多希望自己能够对清政府取而代之。因此清末新政的内容普遍对清政府不利,确实是有内部人想架空清政府,最终打倒清政府,这个意义上来说,清末新政对清政府是很不利的。
历史启示:
清末新政的失败是历史必然性和主体选择错误性互相作用的结果,这启示我们改革要想取得胜利,就必须既合乎规律性,也合乎目的性,在尊重历史必然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体选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