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机构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明仁宗之后,三公皆为虚衔,为勋戚文武大臣加官、赠官。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只有永乐年间明成祖以姚广孝专为太子太师,留辅太子,自是以后,终明一代皆为虚衔。他们名为辅导太子,但实际上辅导太子的机构是詹事府。詹事府下设两坊、一局、一厅。此外还有太医院,太医院附属有生药库和惠民药局。二十四衙门(十二监、四司、八局,由宦官所担任)。亲军上直二十六卫,除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镇抚司,其他二十五卫各设有一个镇抚司,已上俱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女官,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只保留少数女官。
法律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
简明归纳综合
第一,内阁拥有“票拟”之权。这就使它对天子权利的限定,超越了过来的宰相
第二,由于票拟是下达天子诏令的正常途径,以是明代内阁限定天子滥动手诏、中旨的妥协,愈加制度化
第三,和内阁相共同,另有六科给事中也在制度上间接起着限定皇权的作用。
地方六部而且间接向天子担任,对上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情处置提来由理意见),并有对天子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天子下达的下令予以支持,而且可以不予实行)
权益变革:从现在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来由理意见而且没有其他的权益,到明朝前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而且偶然权益可以高出于天子之上。是权益一步步变大
明太祖废丞相制度,以六局部理天下政务,中国的宰相制度今后被废弃。
明朝设立内阁:明太祖设立殿阁大学士(仅备参谋兼协理奏章,并不到场决议计划);明成祖设立内阁;内阁是为天子提供参谋的内侍机构,是君主独裁强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