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田和赋税
受田是女真奴隶制关于土地占有的基本制度。按照这个制度,奴隶主依据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制度规定,凡占有耕牛一具(三头),民口二十五,即受田四顷零四亩。所谓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氏族的平民。奴隶主占有奴隶和牲畜越多,就越可合法地多占土地。对外作战中,奴隶主掳掠奴隶和牲畜,也就成为扩大土地占有的必要条件。但土地占有的扩大,也是有限度的,即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依此限度,一个大奴隶主,有牛一百二十头,民口一千,就可占有土地一百六十多顷。
和封建地主不同,金朝女真奴隶主不是依靠占有土地的多少去剥削农民和奴隶,相反,而是依据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来确立对土地的占有权利。随着掠夺奴隶的增加,女真原居地的土地必然要不足耕种。金太祖即陆续把女真人迁徙到新占领的地区。1121年,金太祖从各路猛安部中,抽取民户一万多,迁到泰州屯种,命令原来居住在按出虎水的谋克婆卢火去作都统,赐他耕牛五十头。这就是授给他牛具十六、七,即六十多顷的土地。婆卢火以下的一批女真贵族,也迁到泰州,成为大小不等的奴隶主。
金太宗时,继续实行这种受田制度,并进而确立了赋税制。1125年十月,金太宗下诏说:“今年大丰收,没有贮蓄,怎么备饥荒?命令每牛一具,纳粟一石。每个谋克部置一仓库贮存。”1127年九月,又下诏规定:“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纳粟五斗。”金朝的受田制既然是依据牛具的多少,赋税的征收也不是依据田亩或人口,而是以牛具为单位,所以又叫牛头税。这种赋税制,显然主要是奴隶主的国家向奴隶主和部分平民征收的粮税。从事耕作的奴隶一无所有,他们还不是征税的对象。
民户的迁徙
燕云和齐国旧制的保存——金朝奴隶制的扩展,不能不遭到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被迫迁往上京的山西居民,就曾起而反抗,相继逃亡。金兵攻掠燕云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掳掠的斗争,更是如火如荼,给女真奴隶主以沉重的打击。金太宗在燕云地区,依靠汉人地主阶级,实行封建的汉官制度的同时,一再下诏禁止在降附区俘掠奴隶。汉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封建制经济关系,实际上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金朝没有也不可能把内地的受田制推广到燕云州县。
原属北宋的中原和陕西地区,在刘豫的齐国统治下,更没有也不可能对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采取什么改动的措施。
金朝统治领域的社会经济制度,呈现出奴隶制和封建制同时并存的局面。在金朝内地,基本上是推行奴隶制度。燕云州县继承了辽朝的封建关系。齐国统治领域,北宋时更为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基本上延续了下来。金朝的政治、军事制度在不同地区呈现的不同状况,实际上正是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上层建筑中的必然的反映。不同的制度当然不可能在金朝统一的国家内互相平行的发展,不能不发生剧烈的尖锐的斗争。这个斗争在金熙宗统治时期,便激烈地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