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税法的评说:
两税法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政府把控制土地占有转向对土地征税。另一方面,两税法的出现也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唐政府对赋役征派制度逐渐调整,重新把征敛的目标集中在土地这一样最稳定的税源上的结果。作为两税法的核心的户税和地税在此以前就已经存在了,不过当时并不重要。而在经过了杨炎的改革以后,这两税从次要的税收项目变为主要的税收项目。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征收对象相对广泛和稳定。所以在两税法实施以后,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明显好转,这一点对唐中后期的政治走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两税法也相对的公平,有钱人当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
(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
(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