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唐(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唐朝赋税收入
唐朝中期,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当年税钱1089万八千余缗,谷215万七千余石。821-824年年均税收3515.1228万贯、石,唐后期853年税收下降到925万余缗,其中盐利达278万余。随着唐朝对盐商压迫加剧,直接引发了黄巢起义。
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它杂税、杂役。两税法的实行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变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