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跋宏(467年10月13日——499年4月26日),即北魏孝文帝,后改名元宏。献文帝拓跋弘长子,南北朝时期北魏第六位皇帝。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即位时仅5岁,公元490年亲政。亲政后,进一步推行改革:公元495年(太和十九年)孝文帝从平城迁都洛阳;后又改鲜卑姓氏为汉姓,藉以改变鲜卑风俗、语言、服饰。此外,鼓励鲜卑和汉族通婚;评定士族门第,加强鲜卑贵族和汉人士族的联合统治;参照南朝典章制度,制定官制朝仪。孝文帝的改革,对各族人民的融合和各族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北魏统一北方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尖锐,北魏统治集团与各族人民的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青、齐、洛、豫、冀、秦、雍、徐、兖等州相继发生起义,北方边镇一带反抗逃亡频繁。北魏统治集团与汉族地方豪强的矛盾、北魏统治集团内部,封建中央集权与旧部落显贵的矛盾也十分尖锐。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地深入地改革。孝文帝就承担并且实施了这样的改革。
第一,班俸制代替断禄制。北魏官吏塬无俸禄,中央官吏按等级得到战争中获得的财物、隶户。地方官吏只要上缴额定的租调,就可以任意搜括、贪污,旧制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谷二十石。有的州县只产麻布,因此,又令每户出帛一匹二丈,存放州库,作为官府委託商人调换布帛之用。有的商人籍此渔利。公元484年魏孝文帝下诏:「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帛叁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使开国以来形成的贪污之风有所收敛。
第二,以叁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西晋末由于北方长期战乱,基层行政机构瓦解,出现以宗法关係为纽带,集军事、政治、经济为一体的坞堡。坞堡主管辖着前来依附的中小地主,众多的农民,部曲佃客。北魏初实行坞堡主任宗主督护制,所以民多隐冒,五十、叁十家方为一户。公元486年开始实行叁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负责督察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推行均田令,从而健全了县以下基层行政机构。使国家从中央到基层的行政体制得以完善。
第叁,实行均田制。北魏时由于豪强地主佔有大量土地,而很多农民又得不到土地,农民或转入私门,成为豪强地主的隐户,或亡聚山泽起义反抗。隐户增多,使国家税、赋减少。农民的反抗,动摇着国家的统治,为了缓和这一社会矛盾,公元485年孝文帝颁布了均田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叁十亩。
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叁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均田令是北魏初期在旧都平城实行的计口授田、畿内课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在全国範围内推广。均田令并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其实质是在保障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束缚农民于土地,强迫他们垦种土地,以增加封建国家的租调收入和徭役来源。均田令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自耕农民对所耕土地的佔有,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多少得到了一些荒田。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北魏在实行叁长制的同时,还颁了新的租调製,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婚的男女1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其租调与一夫一妇数量相同。由于以一夫一妇为徵收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主的营私舞弊,一般农户的负担略有减轻。流散的农民被强制定居,许多荫户户口脱离了宗主豪强。国家纳税户口及租调收入增加了。
公元495年孝文武迁都洛阳。他向任城王元澄讲了迁都的理由:「今日之行,诚知不易,但国家兴自北土,徙居平城,虽富有四海,文轨未一,此间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风易俗,信为甚难。崤函帝宅,河洛王裡,因兹大举,光宅中塬,」元澄回答:「伊洛中区,均天下所据,陛下制御华夏,辑平九服,苍生闻此,应当大庆。」为了迁都洛阳,孝文帝于公元439年十月「幸金墉城。诏徵司空穆亮与尚书李冲,将作大匠董爵经始洛京。已卯,幸河南城。……乙未解严,设坛于滑台城东,告行庙以迁都之意。」
迁都之后,又进行了禁胡服、断北语、改姓氏、定族姓等一系列移风移俗的改革。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不仅缓和了当时紧张的阶级矛盾,也使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亦有所缓和。更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融合,北魏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得到迅速的发展。对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歷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